锦州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待修改完善后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通过。公示时间:2022年8月8日至2022年8月15日。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8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联系电话:5089032 联系人:徐刚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锦州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地址:锦州市松山新区黄海大街大学科技园46号, 邮政编码:121000)
锦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8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及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伤亡事故。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凌海市实行全域全时段禁燃禁售,黑山县、北镇市、义县主城区内实行烟花爆竹全时段禁燃禁售。
二、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起大凌河,西到葫芦岛界,北起义县县界,南至渤海。
三、禁售区外可设置常年零售经营网点,按照全市总量逐年递减的原则,缩减烟花爆竹零售市场,推动全社会移风易俗。
四、禁燃区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火车站、客(货)运站、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九)房屋走廊、楼道、阳台、屋顶;
(十)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五、禁止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确需举办的,应当经市政府同意,向公安部门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后进行。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作业单位和人员,不得违反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六、违反本通告第一、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违反本通告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25日市政府发布的《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锦政发〔2019〕4号)同时废止。
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
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50(应急部门)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公安部门)
特此通告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 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